一、对在县内投资新办的旅游企业和与其相配套的项目、设施等,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足额征收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七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奖励给企业。
二、对旅游景区周边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在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绿化、种草等生态建设时,根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4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含4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建设;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 五、对准二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实行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对旅游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
六、对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建设期内县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外,属县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百分之五十由县财政补贴给企业。
七、商业性投资的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后报物价局、旅游局备案。